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7〕1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 对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组织煽动或带头罢课、罢考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校内教学场所大声喧哗、哄闹等扰乱教学、考试秩序、影响他人学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不服从管理、威胁教师或管理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辱骂教职工的,给予记过处分;给教职工造成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伪造或使用学生证、证明等证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恶意攻击学校各级网站或在网站上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1.扰乱考场秩序,但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窃取试题、试卷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于违纪并对公物或他人人身财物造成损失的,除责令检讨并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视情况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违纪调查及处分程序
1.学生违纪事件应由学生所属教学点负责查清事实报继续教育学院。跨教学点的违纪事件,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与有关教学点联合调查。与全日制学生有关的违纪事件,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学生工作部共同调查。
2.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可由教学点研究决定,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给予记过处分的,需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3.处分决定下达之前,由学生所属教学点将书面处分意见通知送达被处分学生。被处分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学校接到申诉后,15日内复查并做出结论。下达处分决定时,应由受处分人签收,拒绝签收者,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送达人书面说明情况,并有第三人证明。
第八条 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奖励;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学费不予退还。处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并向全校公布,同时通知其工作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的学生。各类培训班、与外校联合办学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