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4年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433。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管理。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分省(自治区)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类2800元/年;艺术类3200元/年。
第六章 学习形式和学制
第十三条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形式为函授和业余,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2.5年,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5年。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安排下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按所在省(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及时公布。
第八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录取注册后,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相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授予相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山东理工大学。
第九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3-2313366
传 真:0533-2313606
邮 编:255000
山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88号
山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址:https://jxjy.sdut.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