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函授站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具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或民办教育资质,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三、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队伍,保证函授站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且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以及良好的学习环境。
五、能保证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的必要经费。
六、能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理工大学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各项规定,规范办学。
七、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八、符合山东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职字[201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6号)的相关规定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设点条件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