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理工大学章程》以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 基本修业年限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管理,每学年划分为两个学期,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毕业。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为5年。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除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含休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专升本学生的专科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学院(函授站)报到、缴费后,由学校统一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有学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时需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由本人核对、确认录取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民族、专业等)是否正确。发现个人录取信息有误或缺失的,应报所属学院(函授站),由所属学院(函授站)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学校提出申请,待录取数据更正或补充后,方可进行学籍注册;如果发现新生的录取数据、考生信息等与新生本人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和函授站按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待清查的,应按规定进行学籍清查。对于清查未通过的学生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手续,学籍状态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注册结果为准。
第十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信息表、学生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办理延迟缴费注册手续。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毕业、授予学位和奖励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包括考试、考查、实践教学、论文(设计)等类型,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应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参加缓考,缓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可参加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最高成绩按60分记载。
第十五条 基本修业年限期满但仍不及格者,需重修本门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第五章 免试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免试课程必须在同等学历层次内进行,申请免试课程的总数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30%。
第十八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核,可以申请免试相应课程: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签发的单科合格证书且不超过3年,并达到我校教学要求的;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我校教学要求的;
(三)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我校教学要求的;
(四)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免试非计算机专业的相应课程;
(五)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免试非英语专业的相应课程。
第十九条 申请免试的学生须在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按本专业教学计划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提供免试课程的相关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免试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免试的课程,成绩按原成绩单实际分数记录入档;等级证书等未有百分制分数显示的,一律按70分记录课程成绩。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国(境)留学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如相应专业停办,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持入伍通知书等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服役结束后,学生在规定入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凭退役证向学校递交入学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可以转学;跨省转学的,应由转出、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要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习形式,应由本人在入学后第一个学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一)跨学科门类、跨学历层次的;
(二)入学三个月以上的;
(三)已转过专业或学习形式的。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或者课程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或延期缴费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
(五)符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其他退学条款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准予结业,并根据学生要求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授予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经学校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校予以收回并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不予补发。学历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且只能补办一次。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