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稳定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理工大学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安全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维稳领导小组”)成立考核工作组,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与责任体系、制度建设与运行机制、政治安全与校园稳定、常规安全与综合治理、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维稳办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安全稳定工作、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及重要工作任务,依据《安全稳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对教学单位和教学以外的行政单位分类考核。
(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考核指标体系对本部门单位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进行自评,并于次年 1 月 5 日前将自查自评情况报维稳办。
(三)考核工作组结合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自评情况,于次年 1 月底前对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稳定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报维稳领导小组。
(四)考核结果经维稳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维稳办进行通报。
(五)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限通报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维稳办做出书面整改报告。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安全自查自评报告;
(二)依据《安全稳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检查或抽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三)实地考查安全稳定工作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
(四)向被考核部门单位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二)按照《安全稳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评的依据;
(三)考核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满分为 100 分,增减分 5~10 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 90 分(含)以上为优秀,80 分(含)以上、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含)以上、80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不力,引发安全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考核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责任单位当年各类评优资格,取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政治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等);
(二)因工作失职引发安全事故或因瞒报、谎报、缓报安全事故,造成社会舆情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法规,造成人员伤亡、巨大财产损失(20 万元以上)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四)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力,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安全事件的行为,维稳领导小组认定需要否决的。
第十一条 经维稳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终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从考核优秀单位中推荐年度安全稳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考核工作不组织、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内部安全稳定工作考核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